教師出國已授權學校自行審核,無須報教育局核准;相關手續請參考下表
教師出國觀光或 赴大陸地區出入境別 |
一般出國 |
赴大陸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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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名義 |
觀光、探親 |
非因公 |
因公 |
出國手續 |
應於出國7日前,填出國申請表1份,陳報學校核准。 以探親事由出國者,應另附親屬證明證明文件。 |
應於赴大陸地區7日前,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1份,陳報學校核准。 |
教師請於赴大陸地區30日前檢附以下證件,陳報學校本權責核處: 1.機關團體邀請函。 2.「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校長應報本局同意) |
返國後續 |
無 |
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 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陳報校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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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出國假別 |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非因公出國者,應報備但不必請假。 但出國期間遇有返校日或學校指定應到校日,應先辦理請假(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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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員出國假別 |
教師兼行政職務者申請出國以利用寒暑假為原則,但亦可利用休假、婚假、例假日、加班補休等假別出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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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寒暑假期間可否 申請出國觀光 |
本市授權各校校長依是否影響校務運作、學生課務及出國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考量,秉權責核處。 |
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 教職員工出國申請表 (本申請書為出國專用,陳判後請送回人事室備查)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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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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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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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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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出國日期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合計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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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往國家或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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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別 |
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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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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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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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連續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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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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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原因 |
旅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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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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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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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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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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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及人員簽章 |
其他會簽單位 |
校 長 核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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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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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主任
人事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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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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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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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教職員工一般出國觀光探親,應於出國7日前,填出國申請表1份,陳報學校核准。
二、專任教師於學期中應以學生受教權益及學校發展為主,申請出國觀光旅遊仍應利用寒、暑假或其他放假期間辦理為原則(但利用婚假、休假申請者不在此限)。寒暑假期間非因公出國者,僅填本表不必請假。但出國期間遇有返校日或學校指定應到校日,應先辦理請假手續。
三、兼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除填本表外,請連同請假卡一併提出。
四、公務人員申請出國觀光,不得以事假登記辦理,得利用各項補休併同休假、婚假或其他放假日申請出國觀光。
五、如赴大陸地區者,除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外,兼行政職務教師、公務人員、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均應適用赴大陸地區規定,改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簽核,並均應於返台一星期內,填具「赴大陸地區人員返臺意見反應表」送人事室核備。
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年 月 日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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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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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職等 職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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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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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請赴大陸地區 起訖日期 |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共 日 |
前次 赴大陸地區 日期 |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共 日 |
本年曾赴 大陸地區 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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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大陸地區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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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內□否□曾為左列人員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所列人員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列人員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人員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所公告職務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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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檢附文件 |
在大陸聯絡電話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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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 |
□參團旅遊觀光 |
行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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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旅遊觀光 |
行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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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訪親友 |
大陸親友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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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 |
所屬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授權關同意或核定 |
(檢附邀請函、活動行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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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活動與業務關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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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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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其他出國人員 |
人數 |
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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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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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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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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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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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詳閱背面注意事項並於簽名欄簽章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一、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首重人身安全之維護。外出參訪、旅遊宜結伴同行,不宜單獨前往陌生或出入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
二、為確保自身健康及安全,非必要不宜前往大陸重大疫病地區,以防感染疫病。相關資訊請查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www.cdc.gov.tw)。
三、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進行交流;以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不得涉及公務相關活動。
四、請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對大陸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並注意維護國家機密及一般公務機密,嚴防洩露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
五、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第5條之1、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
六、大陸地區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時,應提高警覺。因故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報告所屬機關、委託機關或監督機關長官,必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七、為協助各機關建立完整內部管理及協處平臺,返臺上班後1星期內應填寫返臺意見反映表,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送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備查。
以上申請表及注意事項申請人均已據實填寫並詳閱確實遵守。
申請人簽章:______________
小叮嚀:
一、證照應妥善保管。
(一)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洽請出發地機船公司協助辦理返臺。
(二) 遺失臺胞證,洽公安部門(110)取得報案證明,向大陸出入境部門申請補發臨時臺胞證。
二、在大陸地區遭遇急難事件(傷病、交通事故、搶劫等),協助處理窗口電話如下:
(一) 海基會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心:00-886-2-27129292。
(二) 大陸相關單位電話:
1.公安報案專線(110)。
2.救護車通報專線(120)。
3.各地旅遊局、臺商協會查號電話 (市內查號台:114;長途查號台:116)。
三、公務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立即或於回臺後1個月內通報所屬機關、委託機關或監督機關長官;必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免付費專線電話:02-29161295)協助處理。
四、如係第1次赴陸,建議赴陸前先行參加「赴陸相關規範與程序」相關研習課程,或至「e等公務園」網站(http://elearning.hrd.gov.tw/)閱讀「公務員,赴陸知多少?」線上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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